来源:行车指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交警部门报案。而康某在撞伤马某后既没有停车进行救助,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选择了离开事故现场。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康某赔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 2.6 万元。
原告马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康某驾驶摩托车相向行驶时,被告康某为避让行人,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原告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马某受伤倒地不起,康某趁机离开现场,双方都没有及时报案,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后马某经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 2.6 万元。为此,马某将康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康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没有及时报警,显然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但原告在事故中受伤,须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不具备及时报警条件,而被告在有条件报警的情况下,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而是逃离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的行为是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