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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丢下孩子“走人”幼儿园担责没商量

来源:行车指南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 5 岁的女儿乘坐幼儿园的校车放学回家时,因校车司机刘某急于去会女朋友,遂在将我女儿送至预定地点后,没有等我,也未将我女儿托付给他人,便让其独自回家。不料,我女儿在独自回家途中,被摩托车撞伤,现已花费10400 余元医疗费用,且仍在医院治疗。鉴于肇事司机逃逸,无法向其索赔,我只好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女儿受伤系他人肇事所致,与幼儿园没有直接关系。同时,刘某的行为已违反幼儿园的接送规定,故充其量也只能要求刘某担责。请问:幼儿园的说法对吗?

读者 林华萍

林华萍读者:

幼儿园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幼儿园必须对刘某的行为负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幼儿园员工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幼儿园便不能以任何借口,对该员工所造成的损害推卸责任。正因为刘某系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其接送学生上学、回家是其职责所在,而你女儿所受伤害与其送的过程密切关联,故幼儿园不能因刘某违反规定而规避义务。另一方面,幼儿园应当赔偿损失。《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其中的接送制度,当然包括将孩子送到约定地点、交给约定的人员,即使约定人员没有及时赶到,幼儿园也应在合理时间内继续履行看护职责,或托付给可靠人员,直至完成幼儿的安全交接。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也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鉴于校车属于校园的延伸,作为接送服务的提供者,幼儿园理应在接送期间履行对应职责,故其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