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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

来源:行车指南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中设定了“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但其并没有作出提示,而我没有多想便签字同意了全部内容。一个月前,因朱某驾驶摩托车突然横穿公路,我紧急避让中导致车辆撞上路边大树,造成车辆损失共计 4.1 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不负事故责任。由于朱某无力赔偿,我只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已约定“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阙建英

阙建英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理赔。《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即对于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十一)条也指出:“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其同样表明只要购买了相关保险,投保人在发生车祸时便可先行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中“无责不赔”的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即虽然你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签字认可“无责不赔”的内容,但因该内容无效,决定了其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