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晚报
驾驶公交车行驶时,突然前方一辆摩托车摔倒在地。由于躲闪不及,摩托车被卷入车底,车主当场身亡。对于公交车驾驶员孟师傅而言,这无疑是路上“捡来的横祸”。近日,死者家属将孟师傅和公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74万元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孟师傅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10日早上7时50分许,公交车司机孟师傅驾驶公交车正常行驶,至甘井子区泉水路段时,市民小东驾驶摩托车在公交车前急驶而过,由于地面湿滑,小东驾驶的摩托车突然失控摔倒在地,公交车司机孟师傅遭遇到这一突发情况后,连忙采取刹车、转向等应急措施,但由于公交车上乘客较多,公交车惯性较大,小东被公交车卷入车底死亡。
经甘井子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认为小东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摩托车无号牌,在事发路段驾驶不当导致侧滑摔倒,与孟师傅承担同等责任。
今年1月份,小东的母亲将某公交公司和孟师傅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孟师傅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种损失74万余元。
某公交公司与公交车司机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公交司机承担伤者合理损失的40%,也就是说,一旦法院支持了小东母亲的诉讼请求,司机孟师傅个人要承担近30万元的赔偿,依照孟师傅月工资5000元计算,需要白干60个月!经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孟师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他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王金海律师认为,孟师傅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是职务行为,因此,小东的损失应当由某公交公司承担。另外,小东的事故对于公交车司机来说,就是一个意外,早晨上班时间,乘客较多,公交车司机压力大,不可能预见到小东驾驶摩托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滑倒,尽管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从事故的整体情况来看,小东的责任更大一些,因此不同意小东母亲要求司机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机孟师傅在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整体情况,结合交警的责任认定,确定某公交公司的赔偿比例为50%,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小东母亲各种损失人民币33.7万元。
关于某公交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公交车司机承担伤者合理损失的40%,王金海律师说,这一规定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离职后一定时间内的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