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特区报 时间:2016-05-31
图为调解现场。
张某骑着自行车斜穿机动车道时,被的哥黄某驾驶的出租车撞个正着,受伤严重的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去年5月28日发生在福田的一则交通事故。死者家属与黄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双方就赔偿问题等发生纠纷,事故的处理一度陷入僵局。
随着调解员们专业高效的介入,矛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相关费用79万元,死者家属对肇事人黄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请求办案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双方在维护各自正当权益的同时,避免了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累,这起交通事故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事件回放:男子斜穿机动车道撞亡事故双方赔偿起纠纷
2015年5月28日,对于的哥黄某而言,是一个终生难忘的日子。那天,他开着出租车在深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到水晶岛掉头位路段时,前车保险杠右侧撞到了骑着自行车斜穿机动车道而来的张某,受伤的张某被即刻送往福田人民医院,不幸的是,因为伤势过重,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对交通事故原因、事实和责任分析,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和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具体如下:黄某驾车时未注意前方道路交通情况,疏忽大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原因,张某驾驶自行车在设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且未下车推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死者家属与黄某就事故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于是,双方当事人来到所在的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福田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申请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调解员“情理”结合巧解矛盾
张某的家属表示,张某家境困难,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作为家中顶梁柱的张某的离开,给家庭带来很大压力。调解员们了解到,黄某驾驶出租车是履行职务行为,事故赔偿主体是黄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该公司已经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
调解员先采用“面对面”调解法,由双方当面提出各自请求。在双方考虑过程中,再启动“背靠背”方式调解,主要做死者张某家属工作,调解员一方面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事故过错责任以及赔偿项目和标准;一方面时刻注意观察死者家属的情绪、言语与动作,尽力安抚死者父母情绪,努力说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在调解员的积极努力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深圳市某交通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交通事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费用共计79万元;死者家属对肇事人黄某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请求办案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创新服务:人民调解进交警专业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人民调解进交警,是福田区司法局创立的人民调解“福田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福田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为例,这是广东省第一家在交警大队内设立的人民调解室。由福田区司法局采购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具有资格的律师担任调解员,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和咨询服务。自2009年1月份人民调解室设立至今,受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数千宗,调解成功率99%,涉及标的金额数千万元。
统计表明,大约65%以上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福田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交警大队的人民调解室设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大量置换盘活警力,把更多的警力投入到更需要的一线工作中去。交警在完成现场勘查、事故责任认定后,接下来的事故赔偿的调解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的设立,可以大大减轻其工作压力。
第二,有效化解了大量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大大减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负担,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除了少数交通事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外,大多数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都是可以调解解决的。人民调解室的设立有助于依法高效化解将大量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增强了调解的专业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保险理赔等缺乏准确的认识。而专业律师担任调解员,能够让当事人享受专业法律服务,专业解决纠纷。
第四,增强了调解的公信力和满意度。由于调解员的身份是中立的第三方,容易被当事人接受,使得调解工作更容易沟通,调解协议更容易达成。同时,调解员将调解协议与督促履行相结合,不留首尾,有效地保障了调解协议顺利履行的法律效力。
(周冬旎黄新维笑言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