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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反撞后车 冲冠一怒被刑拘(以案说法·交通安全)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16-08-10

【案例】

近日,一段反映路怒症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辆挂有广东东莞车牌的小轿车在路口实线区域强行变道被一辆银色小轿车追尾,东莞车牌车主下车踩踏后车引擎盖,后又掉头多次猛撞后车。

84日,中山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发布了相关情况。原来, 728日下午530分左右,东莞车牌车主赵某,驾车途经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与工业大道交界路口时,违规压实线变道,与后方彭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先是下车踩踏彭某车辆的引擎盖,之后又驾车从交界路口违规掉头逆行,连续多次撞击彭某车辆,致双方车辆损坏。经过价格鉴定,彭某车损达1.9万余元。赵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中山警方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说法】

交警向记者介绍,案例中的赵某存在四个违法行为:

一是,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应当处以罚款200元;

二是,机动车违反禁示标线指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应当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

三是,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应当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

四是,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应当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

交警介绍,赵某的行为也涉嫌违反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山市公安局法制监管支队副支队长段家兵指出,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又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构成要件,应当遵从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二者中,寻衅滋事罪是重罪,因此本案按照寻衅滋事罪来依法处理。

【交警提示】

公安部交管局提示广大驾驶人员,在遇到交通拥堵、恶劣天气、发生事故、其他司机野蛮驾驶等行为时,会使驾驶人压力增大,产生暴躁、愤怒的情绪,容易引发互相别车斗气等不理智行为,甚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路怒族的暴力行为,不仅是交通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犯罪。防范路怒症,最根本的是要加强个人的情绪管理能力,善于控制情绪和调整心态。交警提醒驾驶人,出门在外难免有摩擦,当发生不愉快事件时,要做好自我调节,遇到危险及时报警,切莫意气用事,伤人伤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