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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岁娃骑车撞倒九旬老太 法院判监护人赔9.8万

来源:千山晚报

昨日,记者从铁西法院了解到,去年夏天,在铁西某小区,7岁男孩小强(化名)骑自行车把90多岁的徐老太刮倒,造成老人左腿骨折。多亏事发后留下的两张纸条证明了真相,让徐老太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去年7月的一个晚上,90多岁的徐老太在小区内散步,突然在单元门前的人行道上被7岁男孩小强所骑的自行车刮倒。随后,老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小强的母亲赶到医院,与徐老太的家属协商,愿意赔偿。不过老人出院后,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却出现了矛盾。为此,徐老太的家人将小强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小强一方对当天是否“骑自行车”,是否“骑自行车较快”,甚至提出小强当天不在现场。不过,徐老太一方拿出了两张字条,上面写明“小强在院里晚6:30骑自行车不小心把徐老太刮倒”,“医院费用由我承担,患者家属同意走医保,押金费用由我来付。”字条上还清晰地写着日期和小强母亲的名字。不过小强母亲表示,字条是在徐老太亲属逼迫下写的,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

铁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老太出具的书面材料二份,足以证明原告损伤系被告小强骑自行车致伤的事实,被告法定代理人虽对上述证据持有异议,认为原告损伤并非被告所致且二份书面材料系受胁迫书写,但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及受胁迫的证据,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二份书面材料,法院予以采信。原告受到了人身损害,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犯,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已90岁高龄,本人的身体状况与伤残的后果也有一定关系,且原告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酌情判令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因被告小强系未成年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小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小强母亲承担。最终判决小强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235.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