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修订和升级机动车培训和教育软件过程中,发现道路通行管理规定存在瑕疵,因此向公安部门递交“关于增加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规定”的建议,建议全文如下:
公安部交通安全管理局:
2017年5月23日,在张石高速公路涞源浮图峪五号隧道内,发生一起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因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追尾,引发爆炸燃烧事故。2014年3月1日在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发生一起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被变更车道的车辆追尾,引发爆炸燃烧事故,这两起事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以上两起事故虽然发生时间不同,但造成事故的几大因素是基本相吻合的。第一,两起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第二,两起事故发生在隧道内;第三,两起事故成因都源于车辆追尾;第四,两起事故都引起危险物品燃爆;第五,两起事故前后车辆都是受道路条件限制无法及时疏散而受损。
这两起事故责任是明确的,教训是深刻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用鲜血换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加强高速公路隧道通行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保证隧道内通行安全,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建议除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外,还要从管理层面上增加高速公路隧道内通行的有关规定。
第一,增加隧道内堵塞时的规定。
增加内容:“机动车进入隧道前发现车辆堵塞或缓慢行驶时,不得进入隧道,应在隧道前依次排队等候”。
增加说明:隧道内横向空间狭窄,如果在堵塞时发生事故根本无法疏散或逃生,禁止车辆进入堵塞的隧道其目的是在发生事故时留有纵向疏散或逃生的余地。
第二,增加隧道内的前后车辆行驶距离的规定。
增加内容:“机动车在隧道内行驶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不低于最高限速数值的行驶距离。”
增加说明:目前,我国仅规定了在高速公路主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同车道车辆的前后距离,没有规定通过高速公路上的隧道、桥梁、弯道、匝道和加、减速车道等同车道的车距。如果从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来理解也是可以的,但它属于原则规定,不是具体规定。隧道、桥梁等是特殊路段,屡屡发生车辆追尾事故,甚至是上几十台车连环追尾。所以,应明确规定隧道同车道前后车距离。
第三,增加隧道内禁止变更车道的规定。
增加内容:“机动车行经隧道时不得变更车道”。
增加说明:目前,我国所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都没有规定禁止变更车道的情形,禁止变更车道是靠交通标线调整的。从实际情况看,隧道内同方向有两条及以上的车道其车行道分界线多数用白色单实线,表示禁止变更车道,但也有的用白色单虚线表述,其含义是可以变更车道,为统一要求,严格管理,应在交通安全法规中做出具体规定,禁止在隧道内变更车道。
第四,增加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通过隧道的规定。
具体表述:“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通过隧道前应加大与前车安全距离,并随时注意观察后车动态。”
增加说明:防止在隧道内行驶的危险物品车辆追尾和被追尾,以及刮碰,保证行车安全。
第五,增加隧道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增加内容:“危险物品集中运输的必经隧道应设应急车道或紧急停车位。”
增加说明:增加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应急处置的条件,为其它车辆通行或逃生提供保障。
第六,增加在隧道前设置交通信号的规定。
增加内容:“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视情况在隧道前分别设置限速、限高、限宽、车距、禁止变更车道和开灯等交通标志。”
增加说明: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位置设置什么信号,都是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这两个标准执行,为加强对隧道等重点路段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法规应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在隧道前设置哪些标志,以告之驾驶人安全行驶。
第七,增加对隧道内交通违法处罚的特别规定。
增加内容:对机动车在隧道内的交通违法行为,依照相应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给予1至3倍的处罚。
增加说明: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受空间限制难以施救,不但加重事故危害后果,往往造成大量机动车堵塞,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所以,要加大对隧道内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网站记者 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