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经济报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加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修订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对本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进行统计、登记,督促驾驶人依法驾驶,发现村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规劝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
充实工作力量维护农村交通安全秩序。新修订条例规定,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在农村道路上巡逻检查,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但无权对农业机械和拖拉机以外的车辆、行人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执勤执法规范的培训考核,并加强监督管理。记者了解到,上述规定意味着我省3000多名农机监理人员将充实到维护农村交通安全秩序的工作力量中来。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修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五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
关注停车场地及其收费的问题。新修订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停车泊位。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十五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收费,但道路以外的商业停车场除外。
加大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处罚力度。新修订条例规定,行人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逆向行驶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