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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货车相撞乘客死亡死者未戴头盔担责10%

来源:大连晚报

余某乘坐高某的无牌照摩托车行驶至金州一路口时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余某死亡。由于事发路口没有监控,双方都指责是对方闯红灯肇事。日前,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余某未戴头盔乘坐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事故,自行承担10%的责任。

2014年5月28日凌晨3时10分,余某乘坐高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金州滨海路夏金线信号灯岗时,与吴某驾驶的左转弯重型货车相撞,余某头部受重创死亡。因事故现场没有监控设备,无法确认是哪一方当事人闯红灯,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型货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不规范;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且与余某都没有戴头盔,由于现场没有监控,因此没有作出责任认定。

事后,余某的亲属将摩托车司机高某、货车司机吴某、货车所在公司、有关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高某按50%比例赔偿,吴某、公司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9万余元。

法院认为:由于现场没有监控设施,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的双方责任,二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由两人平均分担事故责任;死者余某由于未戴安全头盔乘坐无牌照摩托车,存在过错,由其承担10%的责任,由高某与吴某各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法院确定为7万元。被告公司将车卖给了吴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法院计算合理赔偿数额,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损失441401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229501元。

吴某以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今年3月,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静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