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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明年试点小型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来源:北国网–半岛晨报

个人考小型汽车驾照不进驾校直接报考,我省明年将适时试点。省政府昨日转发《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7年,我省将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全面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我省年底实现学车“一卡通”

我省将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使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时培训终端,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措施,逐步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

同时,将推进计时培训管理系统与预约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公安机关根据培训审核记录安排学员预约考试,2016年底前实现学车“一卡通”。《意见》要求,结合市场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对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进行综合考核。

考生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场地

在考试组织方式方面,我省将推行自主报考。通过全省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

按照《意见》,我省将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

考试合格后当日就能发放驾驶证

此外,我省将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后,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律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

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倒查发证过程

在责任追究方面,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直接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篡改和伪造培训数据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龄驾驶人体检起始年龄改为70岁

按照《意见》,我省将改进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同时,我省将全面实行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

此外,我省将配合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驾驶证扩大互认换领范围,更好满足公民出境驾车需求。 记者经淼

(半岛晨报)